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进一步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下同)还贷、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全面推行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南京以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本市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等,以下简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采取柜面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以下简称“柜面逐年提取还贷”)。
(三)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宁金管规〔2013〕2号文件规定办理。
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是指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后,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委托和职工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每月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1、符合宁金管规〔2013〕2号、宁金管规〔2014〕2号、宁金管〔2014〕73号、宁金管〔2014〕79号等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南京公积金可逐月还商贷 两种人不能享受】
协议签订后次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职工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通过柜面提取还贷的方式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2、所归还的贷款是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2、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且结清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一年(12个月)的;
每年办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并开具一年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贷款证明(注明贷款行名称、交换行行号);到人民银行打印能反映贷款信息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2、证明材料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柜面提取还贷业务;
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明细及提取金额;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取手续,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2015年3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开始受理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业务。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根据登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开始与申请人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同时开始办理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2015年5月1日起管理中心依据委托协议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供的职工每月还款情况,开始实施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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